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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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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十六)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
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
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
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①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
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
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 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5)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
    (6)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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