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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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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十九)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
    (1)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 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4)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
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 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
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 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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