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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公务员常识判断:刑法详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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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
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但刑法在
国外的适用受到国际法的制约,制约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国际法原则,就是国家自己保护与国际 协同。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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