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6|回复: 0

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24)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7-29 20: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十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及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13 11:28 , Processed in 0.046467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