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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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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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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十)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 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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