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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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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七)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
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
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
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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