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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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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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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物权法对动产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的规定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巳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 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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