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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务员常识判断:物权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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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八)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 部分的维修。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
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 业主的监督。
    (4)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的义务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2)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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