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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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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靠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调控;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1)确认;(2)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2)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
    ②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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