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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行政诉讼法详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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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关于级别管辖,首先需要记住一
个标准、两层含义。级别管辖的标准是一般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行政案件分别由中级、
    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标准的第一层含义是行政案件的起审点定在基层法院,因此一般行
政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二层含义就是有哪些特殊行政案件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掌握了有哪些特殊行政案件之后,一般行政案件都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确认发明专利权
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 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相同,都是管辖本
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不同的是各自辖区的不同,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行
政案件。这里有一个问题是对于“重大、复杂”的理解。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行政
诉讼中的“重大、复杂”作出的解释,行政诉讼中的重大、复杂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
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之间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一般标准确定的
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行政机关所在地,往往也就是原告
所在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可以据此确定管辖;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
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不能
完全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来确定,而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规则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以下3种。
    ①经复议的选择管辖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
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同一地域,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②专属管辖因不动
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③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
    可以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 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灵活调整的权力,当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无法确定管辖时,可以通过法院的
裁定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与民事诉讼相同,并无特殊之处,无非是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
管辖权的转移3种,其内容也与民事诉讼相同。行政诉讼裁定管辖虽无特殊之处,但有一点须注意,即
管辖异议。对此《行政诉讼法》未加规定,司法解释却予以明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
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査,异议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的要点是:当事人以书面
形式提出异议,当事人包括第三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此种裁定是三种可上诉的裁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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