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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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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包、互换、转让的规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
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
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5)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7)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8)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十七)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规定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 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
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
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
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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