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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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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一)财产共有人如何确定其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 的权利和义务。
    (2)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 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 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十二)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分割和转让的规定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
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
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
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
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 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5)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 先购买的权利。
    (十三)如何处理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
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 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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