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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务员考试常识:物权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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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20: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七)国家所有权概念及内涵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7)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8)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 所有。
    (9)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 分的权利。
    (10)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 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11)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 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八)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 部分的维修。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
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 业主的监督。
    (4)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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