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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务员:宪法、行政法23个命题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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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务员考试行测具有公共性质,毕竟法律知识的专业性比较强,一般的管理人员不需要懂得太多的法律知识,要求法律专业的岗位又肯定会在专业测试中考查,所以法律知识的复习不必求全,只需重在对法学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即可。本文专家整理宪法、行政法的23个命题热点,期望对广大考生备考提供一定帮助。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
    3.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其法定会议形式: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政府负责人副职的产生这块,注意中央的总理对副总理有提名权,由全国人大决定;而地方政府的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正职、副职(如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一律由人大选举产生。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5.全国人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
    6.行政区划: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乡级比较特殊些,例如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乡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刑事豁免权。县级以下(含县级)为直接选举
)
    7.
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状态。
    10.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效力: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1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3.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1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15. 行政主体 (官=行政机关(包括派出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行政主体会成为行政复议确定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确定被告。
    16.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17.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18.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罚金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
    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做出两个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9.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例如听证权利: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证或执照、大额罚款
)。
    20.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禁止的解除。例如:一般许可:营业许可、驾驶执照等;
特许: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等。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规章不可以)。
    21.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例如,约束至酒醒)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例如,滞纳金)
    2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类型:
    行政裁决: 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征收
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主要由税和费组成。例如:国家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单位收取排污费。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工伤认定,交通事故认定,领取结婚证。
)
    23.行政救济(民告官)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请求该行政主体上级机关裁决为行政复议,请求法院裁决为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可以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般不可,除非行政处罚显示公正;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刑事侦查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分)与抽象行政行为既不可以行政复议,也不可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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