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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考行测法律常识备考: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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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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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8: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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