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47|回复: 0

2016年行测备考:历史常识考点锦集(3)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7-29 18: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董必武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毛泽东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任国务院总理。
    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社会主义过渡的途径、公民的权利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和外交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第一届人大的召开和《宪法》的通过,结束了政协代行人大职能、《共同纲领》代替《宪法》的局面,加强了人民民主制度。
      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要求工农业生产高速发展。会议通过在农村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决议,认为这是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人民公社化运动席卷整个农村。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大”是指公社规模大;“公”是指实行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这种做法远远脱离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和农民思想觉悟水平,加上共产风的盛行,严重破坏了农村的社会生产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12-4 15:01 , Processed in 0.047257 second(s), 9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