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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时政热点评论:打击“不正当打假”需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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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17: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几年,活跃于北京中小超市的“恶意打假人”已形成了一个江湖。“恶意”打假人通过假货调包真货物、自带假货、故意藏匿即将过期商品等形式打假,调包香烟是打假中最常见的套路;对于业内比较知名的打假人,通常会被厂家雇佣为保护人,有知名企业每年数万元给打假人发“封口费”,
甚至以百万级现金形式入股打假人的公司,目的就是不被“起诉”。(7月25日 新京报网)
    恶意打假和收取封口费的打假,处于打假的灰色地带,都是属于职业打假中的不正当行径。解决这些不正当打假,需要商家、消费者、监管部门共同的努力。
    恶意打假人不属于正当的消费者,其行为实质是违法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旨在约束食品药品商家的法规,却被恶意打假人钻了空子,为了不正当利益调包商品、敲诈店家,手段和目的都是不正当的。
    收取封口费的打假,是职业打假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打假权”与大企业合谋的不正义行为。如果说制假售假的商家让市场失序,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修正这种失序的一种尝试,那么收取企业的封口费、不再对其产品进行打假的行为,则与职业打假人原本的打假动机相违背。这样的做法,只会带来新的市场失序,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正当经营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也将使维护市场健康运行的成本提升。
    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除了普通消费者对商家的投诉,职业打假人采取正当途径的打假,也是打击假货、规范商家行为的有力途径。但是,不正当打假却提醒我们,防止某些人利用职业打假的现实合理性,谋取私利,危害市场秩序。
    然而,抵制假货、杜绝恶意打假并非某一方的作为。如果我们把一个市场比做一个人的身体的话,假货的商家是市场的病菌,职业打假人是与之对抗的细菌,但是要想让这个身体真正健康,重要的还是医生的治疗以及自身抵抗力的提升。因此,商家要做到自律,不制假卖假,清者自清,让打假人无假可打;消费者要提升辨识素养,明者自明,让无良商家无法忽悠;监管部门也要完善市场对于市场的监管,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同时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让市场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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