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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名师指导: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练习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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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23: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定项选择题
    1.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丙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因丙行使质权给乙造成损害的,由甲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2.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200元,并以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该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4.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给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甲 B.丙 C.丁 D.庚
    5.
王某在吃饭时丢失手表一块,餐厅人员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王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孙某从该商店买得该手表,将手表送给女友林某做生日礼物。林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表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郑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手表的所有权属于(
)。
    A.王某 B.孙某 C.林某 D.郑某
    1.【答案】AD。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答案】AD。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3.【答案】D。解析:善意取得的基本要件是善意、有偿、依法登记或者交付,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
    4.【答案】C。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2)丁基于赠与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3)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5.【答案】C。解析:(1)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王某已经丧失了所有权;(2)拾得遗失物、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郑某不能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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