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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民法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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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13: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华图教育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法律常识中民法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招警备考工作。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四)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遗嘱的有效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
    (二)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 社会公镕和公共利益。
    (四)形式要件:
    1.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
    3.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
    4.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四、遗嘱的变更、撤销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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