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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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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13: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华图教育网带领大家了解的是中央国家机关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们好好掌握,做好招警备考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3.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重要职权
    (1)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1.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2.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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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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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3 13: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3.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递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四)国务院
    1.性质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外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内而言,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2.组成的任期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重要职权
    (1)立法权。
    (2)重大事项决定权。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司法机关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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