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19|回复: 0

2014年公安招警考试法律专业知识备考:民法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7-23 13:0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民法概述:
    ㈠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2.⑴从主体来看,调整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⑵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⑶从利益实现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⑴从内容来看,调整的关系主要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⑵从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权属于相对权。
    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享有请求权,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
    ㈡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㈢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实施起,废止止;或其他特别规定。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制定机关的辖区内有效。
    3.主体上的适用范围:一切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
    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与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⑵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⑶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⑴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殊情况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⑵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⑶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㈡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⑴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⑵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2-23 04:45 , Processed in 0.075870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