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21|回复: 0

2016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200个必背考点速记(14)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7-23 12: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对象: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包括公民个人和单位。适用的主体: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6,治安管理处罚所坚持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7,对四种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8,违反治安管理的特征: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情节轻微性、应受处罚性。
    9,违反治安管理构成的要件: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要件(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在违反治安管理构成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缺少这一要件违反治安管理就不能成立;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观要件(故意:是希望放纵发生;过失:疏忽大意轻信避免)
    10,治安管理处罚中不通对象所承担的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不予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比较长不超过20日。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以上就是公安基础知识之200个必背考点速记,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们,预祝考生们考试顺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16 19:52 , Processed in 0.048159 second(s), 8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