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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里的“关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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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1 18: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有任何报考疑问,欢迎加入全国招警考试备考交流群: 302476976,和广大考生一起交流进步。
中公招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在辅警考试、法检考试、高速公路招聘考试等笔试中时有涉及,在此,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经常会考到行政法,其中关于时间方面的规定考生们尤其要注意,中公教育专家总结了一些比较关键的时间点,供考生们学习。
一、《行政处罚法》
1、处罚时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诉讼法》
3、行政诉讼时效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一审普通程序期限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期限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7、二审审理期限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强制法》
8、强制措施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9、查封扣押冻结期限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10、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四、《行政许可法》
11、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2、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3、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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