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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相似罪名辨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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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2: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华图网校为大家带来“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相似罪名辨析(一),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中相似罪名辨析(一)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为每年必考题,而在刑法众多知识点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相似罪名,容易造成学生混淆,今天给大家总结一下考试中经常容易出现的以下易考点: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二,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后者的主体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共财物;后者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委派人员,而后者则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的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款的使用权;而后者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以及公司单位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不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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