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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浅谈“辱母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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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2:0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相关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浅谈“辱母案”中的正当防卫行为
    “辱母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山东高院查阅案卷。
    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一、知识介绍
    (一) 案情分析
    最近,山东发生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因欠当地涉黑团伙头目高利贷未还清,被前来要债的杜志浩等人辱骂殴打并侮辱,其子于欢报警,但因警察处理不当导致于欢情绪失控,用水果刀将催债人员刺伤死刺。法院一审将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并连带民事责任。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异常强烈的反响。我认为,此案判决疑点甚多。
    这起案件虽是很平常的刑事案件,却引人深思:情理法,哪一个更重要?我认为,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本案中,情与理对法来说应略胜一筹。
    在案件中,死者杜志浩的确是来要债的,但他的行为令人愤怒与不齿。作为儿子的于欢更无法忍受当众人侮辱母亲。在警察草草收场后,于欢在绝望中,挥刀乱刺。如此情形,出手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况且死者杜志浩此前撞死14岁少女,逃逸用钱了结,涉黑严重,又限制母子人身自由多达6个小时,情节恶劣,触犯法律在先。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所以,我认为法院应将情理纳入于欢案件的审理。否则,其情难堪,天理不容。
    在当是今法制社会,法律至高无上,人人都应遵从的铁律。这固然正确,无法便不成规矩,无以成方圆。法来自理,理是法的基础,法理法理,无理哪有法?近日,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向新华社表态:于欢属于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从社会名流,到普通百姓,再到法律权威都站出来表明看法,我认为法院应对此案件慎重考虑吧。
    中国古代就有注重情理的传统,法律,是人制定的,是用来保护人民不被侵害和社会公平的,不遵守法律会导致社会混乱,但只拘泥于冰冷死板的法律,枉顾特殊情境,那么见义勇为的事迹就鲜有发生,何况于欢是为保护母亲不再受伤害,反而遭到了法律严惩,那当国家有危难时,还有谁会挺身而出为国献力呢?所以,我认为,对于欢案件,应多注重情理而非只局限于法条,主要看“正当防卫”的界定,要件是否构成。下面我们来谈一下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二、正当防卫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1.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 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
    1、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正当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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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3:3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三、结合案情说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上看: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违法行为。 因此,就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而言,要求不法侵害人的客观侵害与主观恶性相统一是符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在上述案件中,黑社会杜志浩等人辱骂殴打并侮辱苏银霞的行为正属于刑法中不法侵害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符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条件。
    2、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结合案件,于欢防卫时间有所延误,并不是在杜志浩侮辱其母亲的过程中进行防卫,防卫时间有所延误。所以从时间上看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结合本案苏银霞受到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此11名催债人正是本案中的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结合本案11名不法侵害人对苏银霞的侮辱在刑法中最高的量刑标准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于欢所实行的杀人行为最高的量刑标准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有期徒刑。也就是说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远比侮辱罪的量刑标准高很多,在人命面前,侮辱人格行为量刑标准要轻很多。所以在于欢案件中,于欢用了一种很极端的方式处理了面前所发生的事情,在我们看来于欢的行为过于激烈,处理问题的方式严重超过了杜志浩等人行为的恶劣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四、正当防卫真题解析
    [案情] 被告人:彭某,男,25岁,工人。1992年7月24日晚8:30,彭某在某市解放路其家附近,遇见两男青年正在侮辱其女朋友毛某,便上前指责,遭到一名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在对打时,穿着便衣的民警朱某路过,未表明其公安人员身份,即抓住彭某的左肩,彭某误认为是对方的同伙帮凶,便拔出牛角刀对朱的左眼戳了一刀逃跑,因朱某叫喊,彭某被群众抓住,现拘留。经治疗朱某左眼已经全瞎,经法医鉴定,属于法定重伤的一种。
    [问题]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应定过失重伤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要件为: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根据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分析此案,我们认为,彭某的行为确是假想防卫的行为,但是其行为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原因为:首先,彭某的假想防卫具有必然性,因为当民警朱某在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情况下,抓住彭某的左肩,在双方搏斗的情况下,尤其是在对方人多的情况下,要求彭某判明来者是民警是不可能的,是属于“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因此,彭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其次,彭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假想防卫,对其造成损害的后果不负法律责任。因此,彭某在当时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的认识错误导致防卫第三者,并不能否定其防卫的假想性,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其预见其行为结果的发生。为此,根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认为是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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