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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北公务员面试热点:“以人查房”助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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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土资源部正计划上报《不动产登记条例》给国务院,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将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被“刹车”,“依法以人查房”已被写进条例第6章第72条,全国实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实行互通互享更是“板上钉钉”。
    有评论认为,不少公众期待它能够让拥有不正常房产数量的官员现形,更期待它形成由房产打击贪污的治理逻辑。然而类似诉求难免流于高蹈,单一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本质上并无法独立对抗复杂的社会****现象。
    “以人查房”有望成反腐又一利器
    也许是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期许与诉求,“以人查房”入法成为近年来备受民众关注的舆论焦点。国土资源部将“依法以人查房”写入即将上报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草稿,体现民心所向,顺应大势所趋,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不过,鉴于此前曾有过500个城市住房信息联网爽约的先例,人们对已“板上钉钉”的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充满期待。
    回顾“以人查房”的入法之路,堪称艰难而曲折。2006年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但随后成法的《物权法》却提出,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近年来,“以人查房”更是被许多地方政府视为“禁止入内”的信息查询禁地,纷纷出台限制令。国土资源部此次草拟的《不动产登记条例》仍把允许查询的范围限定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这或许是受制于其上位法《物权法》的规定。
    “以人查房”何以如此让人敏感?保护个人隐私当属冠冕堂皇的拒绝理由。诚然,作为公民不动产的“住房”,的确属《物权法》的保护范畴,是一般公民不折不扣的个人隐私,但这种“隐私”明显不同于家庭的银行存款、首饰细软、名表华衣等,为何不能任人查询?“住房”的本意是人们的栖身之所,当属“社会资源”的一部分,一人多房势必会挤压他人的生存空间。香港政府网站允许公民查询任意的物业信息,就是为了避免有人占有双重福利。由此解读,允许“以人查房”不无规范房产市场、彰显公平公正、平抑畸高物价之功效。
    “以人查房”还承载了公众的反腐期盼。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严金明所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地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等。”尽管条例对“以人查房”设置了限制条件,但随着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官员财产申报信息等系统的并轨,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将有望被“刹车”,只要纪检监察部门和政法系统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信息联网的作用,切实顺应民意、履行职责,《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成为反腐倡廉的又一利器。
    其实,无论对于官员还是百姓,只要拥房有据、来源合法,何惧“以人查房”?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当然,“板上钉钉”只是表明一种决心与趋势,让“依法以人查房”落地,还需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期待相关部门回应民众关切,提升工作效率,尽快使“以人查房”的立法行动,早日成为有法必依的“靴子落地”。
    不必高估“以人查房”的反腐功能
    支持执法部门“以人查房”,如果得以通过,将是一项制度利好。不过,对于“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笔者仍然觉得,不宜冀望太高。因为进一步分析一下报道就会发现,《条例》所界定的“以人查房”,并没有太多让人感到意外的内容,并非完全没有限制。
    对于个人“以人查房”,《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而对于职能部门则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登记资料”。同时,还明确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需对不动产保密,不得涉及个人隐私。也就是说,《条例》所确立的“依法以人查房”,限制相当严格,范围相当有限。
    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衷是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说,《条例》对“以人查房”进行严格限制、规范,都是合理和必要的。如果站在反腐角度,“以人查房”的反腐作用则很难乐观高估。很明显,其一,在公众无法自由地对官员“以人查房”的情况下,官员房产势必难有及时、充分“显形”的压力。其二,公检法等机构“以人查房”的权力固然大,但是如果与案件无关,当然也就难以主动查询官员房产。其三,即使没有“以人查房”限制,“不动产登记”也不等于官员房产都会被登记,更不等于它们都会被客观、准确地登记。
    正如专家所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功能是保护所有人的物权,直接功能是为推出房产税做铺垫,间接功能是反腐”。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相应的“以人查房”,在一定程度上固然具备反腐作用;但从根本上看,“反腐”并非不动产登记制度足以和应该胜任的功能。如果将反腐功能强加与不动产登记制度,则势必会造成一种制度错位,妨碍并损害其“保护产权”的基本功能。
    其实,真正足以和应该胜任反腐功能的只能是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不动产登记制度”,它显然具备许多无可替代的反腐优势。其一,针对官员的全部财产,而不涉及一般民众的财产。其二,官员必须主动提前公开、自证清白,而无须等到事后“以人查房”,这不仅有利于事后查腐,更有利于事前防腐。其三,便于公众直接参与、公开监督,而不必过于依赖反腐职能部门的涉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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