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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词:“律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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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有媒体报道,为更加有效地进行沟通,保障律师权利,公安机关拟由法制部门与律师建立一个平台或窗口。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倒逼公安机关要重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真正发挥法庭的作用,证人、鉴定人、甚至办案民警都要出庭作证,这对公安机关将是一大考验。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辩护权利有:(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受托的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在案件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交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三)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还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这三大权利,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这也更丰富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
    然而在实务中,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想有效行使辩护权却不顺利,如,就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提交辩护意见来说,由于公安机关不告诉辩护律师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的时间,辩护律师也无从查起,检察院在收到案件后,是否主动告诉辩护律师,各地做法不一,这就导致了辩护律师可能会错失这一宝贵的辩护机会。公安机关如能由法制部门与律师建立一个平台或窗口,让律师可以查询到案件的一些信息,对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等,能进行实质审查后,正式答复辩护律师,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侦辩关系,有助于律师的辩护权落到实处。
    公安机关与律师积极良性互动,尊重律师权利,听取律师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目标都是促使公安机关依法公正办案,也是依法治国之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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