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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南公务员面试热点:处罚专车司机“通报单位”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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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公权部门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理当是一个常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权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万不可任性。
    日前,上海市交通执法部门开展全市范围大规模网络“专车”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执法部门表示,下阶段将对已立案查处的非法客运网络“专车”驾驶员的相关违法情况同步通报其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所属街道。(《新闻晨报》7月19日)
    去年以来,上海市频频传出严打“非法”专车的消息。7月以来,这样的查处行动进一步升级,仅在7月17日晚,当地就查扣“非法”专车15辆,对于被查专车,司机罚1万平台罚10万,处罚不可谓不凌厉。此次上海即将推出“通报单位”之招,更是全国首创。
    规范专车,处分违法行为固然必要,但相关执法部门却无法回避一个问题:处罚专车司机“通报单位”,相关法律依据何在?翻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七种,并无“通报单位”的选项。当然,如果有司机开单位车辆进行专车运营,那通报单位倒也在情理之中,不过,这在现实中属于极少个例。
    对于公权部门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理当是一个常识,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权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应该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万不可任性。事实上,此前一些地方把处罚民众闯红灯等的违法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屡屡引发争议。对于这样的民意,相关部门不可视若无睹。
    动辄把对公民个人的处罚“通报单位”,背后暴露一些部门的陈旧思维。在这样的思维里,一些部门显然仍停留于计划经济时代,把公民看成单位的附属品,而没有正视改革开放以来,单位包揽一切、铁饭碗的用人机制早已退出历史,“单位人”已全面向“社会人”转变。员工和单位只是契约关系,员工犯法,与单位何干?单位管的是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内的行为,工作时间之外,员工自己想做什么,单位无权管,也管不了。
    法治社会,公权部门理当是守法的典范,公权部门一旦“违法”,其破坏力要远甚于公民的“违法”,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恶劣得多。通报单位或街道的法外之罚,看似不起眼,但其对公民个体恐怕将造成巨大心理压力,因为这实际是将公民的私生活曝光,是对公民的羞辱罚,此外,执法部门频频找上门,也令企业烦不胜烦,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
    专车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环,对缓解公众出行难,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的制度约束下,的确有一些专车司机涉嫌违法,对于其中的问题,固然应治理,但也应依照法治的思维,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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