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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资料:法律常识宪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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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初任检察官招聘453人公告于11月23日公布,此次招录考试时间为12月29日,考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为大家整理相关考试资料。希望考生勤加练习,举一反三,定能考出好成绩。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
    4.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施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2)注意国体与政体的区别。(3)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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