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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培训法律基础知识: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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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初任检察官招聘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笔试内容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含申论)两科,特整理法律基础知识。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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