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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资料:法律常识常考知识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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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初任检察官招聘453人公告于11月23日公布,此次招录考试时间为12月29日,考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大家整理相关考试资料。希望考生勤加练习,举一反三,定能考出好成绩。
    法律常识常考知识点
    北京社招考试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如果考生朋友们有时间就可以大致的读一下,对考试是有好处的;但如果时间不够也不要强求,把上面的内容看了也就可以了。
    一)法理学部分
    1.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2)国家性,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3)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3.法的适用
    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被国家授权的非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狭义的法的适用仅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且做出裁决的活动。
    4.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5.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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