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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资料:法律常识常考知识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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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初任检察官招聘453人公告于11月23日公布,此次招录考试时间为12月29日,考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特为大家整理相关考试资料。希望考生勤加练习,举一反三,定能考出好成绩。
    1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i)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1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
    16.法律监督及其构成
    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17.国家机关的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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