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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河南公务员面试热点:良知入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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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4: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地方法院院长在一个法治论坛上建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引起广泛争议。从不让座会被罚款到“常回家看看”入法,“良知入法论”具有一定普遍性。面对社会问题,究竟是良知失守导致法律不彰,还是有法不遵导致良知失守?良知写入法律,在法律实践中可操作性有多大?在情法冲突时是否会引发司法难题?
    请问,你是怎么看待的?
        【参考答案】
    用法律扶起“跌倒的良心”,“良知入法”有其合理性。
    如果考虑社会现实、关照突出问题,“良知入法”有其合理性。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挟尸要价、小悦悦事件等道德滑坡现象,无不拷问着社会的道德底线和企业公民的良知。从这个角度看,“良知入法”是想通过加强道德领域立法来解决社会问题。
    也应看到,“少数人靠觉悟,多数人靠政策”,将各种社会问题归结为良知不守,则有逻辑倒置和认知错位之嫌。很多问题,是缺“法”导致缺“德”,而不是相反。如果监管和惩罚机制能够得到严格执行,食品生产者的“投毒冲动”就能得到有效抑制;如果制度健全,使好人流血之后不再流泪,藏于人心的本然良知就能够转化为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
    因此,“良知入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运用法律惩罚作恶行为从而托举起“跌倒的良心”。法律也许很难保证“好人定有好报”, 但却必须确保“恶人必有恶报”,让恶行得到惩罚,使底线得到坚守,良知善行就能够自然生长。客观而言,我国目前缺少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执行力。“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因此,与其呼吁“良知入法”,不如切实执行好已有的法律。
    但是,“良知入法”可能陷入司法困境。
    法律具有道德属性,没有良知的法律不是符合正义的“良法”。在法制史上,诸如诚实守信、平等公正等具体道德原则也逐渐成为法律规范。然而,将抽象的良知写入法律条文,使良知的软约束变成法律的硬规范,首先在可操作性上遇到难题。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良知的定义,如何从一般意义上界定良知的内涵与外延?又如何确立一个为所有人接受的良知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旦遭遇合乎良知而悖于法律的情法冲突,“良知入法”又将何以自持?且不论“亲亲相隐”、“为亲报仇”这些经典的情法冲突案例,就说最近被媒体热炒的廖丹,为救身患绝症的妻子,用私刻的假公章给妻子做了近4年的“免费”透析治疗。于良知,廖丹倾家荡产对妻子不离不弃,其情可悯;于法律,廖丹所为确实对社会造成危害,违背法律。遇到这种情况,“良知入法”就必然导致法律条文的自我矛盾。
    “良知入法”折射出一种思维惯性,遇到问题就像条件反射一样提出法制化、制度化。殊不知,尽管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这并不代表法治是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的箩筐、是适于解决一切问题的万金油。法律的作用也是有其边界的,毕竟,法律约束人的行为,道德和良知才管辖着人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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