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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上午,记者从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获悉,就“中学校长带女教师洗澡被拍”一事,其公安局接到被拍者报警后,立即受案开展调查,现在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同时,其公安局还表示,上传(裸体)视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侮辱他人。(4月25日《法制晚报》)
@京华时报舒锐:首先,双方均有配偶,各自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忠诚义务”,若是涉及离婚,将少分得财产,甚至还须对配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双方都是教师,教师法中有“为人师表”的法定要求,并规定“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目前,当地教育局已对二人作出取消教师资格的惩罚。即便是“通奸者”也不应承担法外之罚,乃至网络暴力。“抓奸者”在宾馆破门而入,对“通奸者”进行言语侮辱并拍摄裸体视频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寻衅滋事行为,“抓奸”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正义性”并不能阻却相关行为的违法性。相关视频还被人传到网上。上传行为是否违法,取决于上传者是否对视频做了有效处理。如果对人物面部和隐私部位均做了模糊处理,仅仅对事不对人,则应视为合法的社会监督行为。如果仅对人物的隐私部位做模糊处理,熟人能轻易认出事主,那么,即便反映内容属实也将构成侮辱行为,需要按照情节与结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通奸者”也有不被侮辱的权利,他们在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的同时,也有权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人民网蒋萌:从个别地方的管理者与执法者对犯罪嫌疑人搞游街示众,到某些人当众对小偷或小三进行暴打与扒光,这些举动无不反映出实施者的羞辱乃至报复性意图。一些人觉得解气,一些人为此叫好,还有人怀着猎奇的目光在“过瘾”。在某些人高举的“正义”旗号下,是否暗藏着畸形的心理?在一些人试图获得快意恩仇式快感的同时,或许也在逾越文明与法治的底线和边界。说这些,不是以卫道士的口吻“教训”人,而是面对一种龌龊与违法,不能报以另一种龌龊和违法。否则,只会陷入以恶制恶、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谈及道德失范者乃至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时,也要避免矫情。比如,将通奸者的裸体照上传网络是不妥当的,但在给予其党政纪与行政处分时,若只是以“某某”公告,这种“名讳”恐怕也涉嫌不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再看某些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抓获时,公安机关通过公布其照片与个人信息进行通缉;在其被抓住后,有人又说应保护其“隐私”,当对其面部做马赛克处理,这会不会让人觉得很吊诡?哪些是法律红线,需要厘清。哪些是道德尺度,人们的心中也该有杆秤。
@东方网王甄言:上传“校长带女老师洗澡”视频触犯法律,再上一堂法制课。必须重申一个常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论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出轨并不违法,只是违背道德,即使出轨者是官员,也只违反纪律规定,并不触犯法令,不受法律制裁。退一步说,即使先有强奸,后勾搭成奸,要受法律制裁,任何人及任何机关都无权擅自上传视频,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这是法律的边界。
所以股票符号意思,对于这样的事,如果要想“报复”公职人员,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由相关部门来依法依规惩处,而不是动辄上传到网络,游走在法律边缘,给自己带来麻烦。相信,这不是“维权”的初衷。退一步说,相关部门不调查,只要保留好证据,不怕相关部门不调查。退一万步来说,如果非得要上传视频,起码也要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确保公开检举行为不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