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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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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4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81、补偿安置问题应怎样解决?
    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予以解决: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做出约定。被拆迁的房屋已经出租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拆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16条
    282、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25、27条
    283、拆迁人除了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外,还须支付哪些费用?
    拆迁人除了应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外,还须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
    284、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应怎样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除了应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以外,还应解决承租人的安置问题。为此,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约定。
    拆迁人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31条
    285、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应注意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权人对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和被拆迁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用于调换的房屋应作为抵押物。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重新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 担保法第58条
    286、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哪些损失?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被拆迁人的多项损失。(1)支付拆迁补偿金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如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支付搬迁补助费;(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
    287、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
    288、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拆迁吗?
    不可以。拆迁人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经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289、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
    290、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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