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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测资料(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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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61、司法纠纷有哪些具体类型?
    司法纠纷的类型,按照涉及的国家机关来划分,可分为侦查纠纷、检察纠纷、审判纠纷、执行纠纷。按照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可分为行为侵权纠纷和不服决定纠纷。按照具体的形态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相对人对作出的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
    (2)相对人对作出的立案或不立案、起诉或不起诉等决定不服。
    (3)相对人对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
    (4)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工作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侵犯了相对人的人身权。
    (5)相关机关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侵犯了相对人的财产权。
    (6)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的行为或决定被确认为违法而应对受损害人给予赔偿。
    262、面对司法纠纷,百姓可以采取哪些维权途径?
    面对司法纠纷,公民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而采取不同的维权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依法定程序上诉、申请再审。
    (2)申请检察院监督。
    (3)申请人大监督。
    (4)申请司法赔偿等。
    26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司法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侦查、检察、法院、监狱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侵犯时,有权向侵权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具体而言,违法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15、16、31条
    264、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司法赔偿的程序为:
    (1)违法行为得到确认。违法行为得到确认是司法赔偿的前提,确认可以是由侵权机关主动地或依申请作出,也可以是其他有权机关作出。
    (2)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作出错误决定或违法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赔偿或不赔偿的决定。
    (3)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20、21、22条
    265、申请司法赔偿有时效限制吗?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2条
    266、哪些事项可以信访?
    信访是国家设定的下情上达的渠道,原则上百姓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国家提出。具体说来,对下列4类事项,百姓可以提出信访: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3)各级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各级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百姓对各类事项的信访,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是提出批评,也可以是对国家机关的决定提起申诉,还可以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5)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4)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信访受理范围:
    (1)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4)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4、15条 北京市信访条例第12、13、14、15、16条
    267、信访应向哪个机关或部门提出?
    我国信访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因此,信访应向对信访事项直接负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
    (1)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
    (2)属于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
    (3)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法院信访。
    (4)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向直接负责的人民检察院信访。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15条
    268、信访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提出?
    信访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多种渠道提出。而在现代网络资源和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信访人更是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提出信访要求。
    根据新的《信访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国家和地方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和地方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条
    269、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登记后会怎样处理?
    信访工作机构在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后,应在1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转送”的处理决定。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信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机关信访。
    对于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采取法定途径解决。
    对于属于本级机关或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部门;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机关决定。
    对于涉及下级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抄送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受转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机关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受转送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
    参考法条:信访条例第21、22条
    270、国家机关或部门接到信访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会怎样处理?
    国家机关直接收到信访请求的,应当登记,对于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也应区别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在15日内作出,但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信访人。
    信访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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