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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考面试热点解析:如何看智障者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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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大坪乡宋岭村智障者“吕天喜”被更名改姓为“田星”,以抢劫罪入狱三年一事在2011年9月2日被媒体曝光。
    河南嵩县村民吕天喜是一个三里五村都知道的疯子(实为重度智障人),连自己年龄及何时出生都说不清,三年前离家出走,2011年7月其家人却突然接到监狱通知称其犯抢劫罪服刑期满,要求将其接回。
    吕天喜在监狱档案上被改名为“田曐”,并且其档案空白处填了“痴呆”二字。释放证明书上说,“田曐”因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罚金1000元。释放证明书上“田曐”的出生年份是1958年1月1日,而吕天喜是1977年生人,年龄差别20岁。
    吕天喜这个连自己多大和出生年月都说不清的智障人,竟然因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刑,随后送入三门峡监狱服刑,其入狱前未做精神病鉴定、在审判过程中未通知家属。且不说吕天喜变身“田曐”被判刑入狱,年龄等身份信息严重不符,就是单从吕天喜的精神状况判断,这起案件就明显不正常。因其在狱中的资料不符实,家属怀疑其替人顶罪,公检法部门存在失职。
    相关评论
    众所周知,智障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智障者入狱是一场冤案。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机关一系列程序违法——他被抓捕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也没做精神病鉴定,甚至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没得到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受审的。中国的强制辩护只限于未成年人、可能被处死刑等几种,且有统计称中国68.1%案件的被告人,受审时没有辩护人(据《中国司法》)。
    无论怎样,一位农村的智障者,最后被判决有罪,坐牢3年。这样的审判无疑是不公正的。
    《刑事诉讼法》正在修订,这个智障坐牢案的曝光,无疑具有典型意义———说明现行的刑诉法,未能全面、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对司法机关的违法办案难有约束力。    模拟题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河南嵩县重度智障村民吕天喜有期徒刑3年,其入狱前未做精神病鉴定,在审判过程中未通知家属,家属怀疑其替人顶罪。对此你有何看法?
    参考解析
    三年前出走的智障者吕天喜,三年后却从监狱里刑满释放,而且有可能是被冒名顶替。发生在河南洛阳的这起“智障者入狱”案件,折射出一些地方刑事司法工作中的缺失,值得深思和反省。
    首先,本案存在着严重的疏漏。在现有刑事诉讼程序相对完备的背景下,一个即便犯罪也无需承担刑责的智障者,却经过公检法一系列法定程序入狱3年,这显然并非只是某一个环节出了差错,而是用以防止当事人被错误追诉的程序机制在本案中出现了整体性失灵。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中有专门的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性规定,还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必须查明“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中就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检察机关的批捕,从提起公诉到刑事审判,从作出判决到收押执行,现行司法制度中有多种保障措施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在本案中却没有任何一项保障措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智障者入狱”的出现。诸多信息表明,对智障者治罪并非办案者全部不知实情,更像是一种“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其次,吕天喜事件必须引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及时有效的纠正措施。应迅速成立由公、检、法、司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门调查组,对案件的批捕、起诉、审判、收押等各环节进行彻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没有发现吕天喜是一个重度智障人是难以理解的,因为要向这样一个前言不搭后语、严重答非所问的“犯罪嫌疑人”核实其犯罪事实,显然是困难的。
    应该通过调查,重点调查清楚下列问题:智障者吕天喜如何犯下抢劫罪?又如何变身为罪犯“田曐”?为什么入狱之事迟迟没有通知其家人?对于一个“前言不搭后语、所有人一接触就知道他不正常”的嫌疑人,为何如此明目张胆地抓捕治罪?又何以明知故犯地在档案卷宗上留下“痴呆”这样授人以柄的证据?其背后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替人顶罪”?诸多疑问都需要合理化的调查结论。如果经过调查,确定公、检、法的工作中存在过错,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通过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有的审判结果进行纠正,对智障者吕天喜进行合理赔偿。
    最后,应反思本案对立法和执法的有益启示。联系最近的一些冤假错案来看,在有案必破的政绩观驱使下,在权力暗箱操作成本极低的环境里,目前某些地方的司法公正问题还比较突出。这起“智障者入狱”案件表明现行的刑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应通过立法修补秘密拘捕等制度上的不足,减少可能被滥用的程序漏洞,以更全面、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除了立法上的制度公正之外,还要高度重视法律执行过程中的公正,通过内部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的力度,对公、检、法的办案进行更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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