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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临时工顶罪为何阴魂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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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出事,一些单位领导不知道临时工的重要。
    有些场景总让我想起电影《白毛女》的场景:万恶的地主黄世仁看上贫农杨白劳的女儿喜儿,却自己不动手,便以讨债为名让自己的管家穆仁志上,其实这样为虎作伥的人更招广大革命群众恨。
    但穆仁志干坏事是有高额回报的,比如可以平日跟着主子黄世仁吃香喝辣,耀武扬威,而且资深家奴往往终身雇佣,一起等着大春等解放军当成地富反坏中的坏蛋镇压。
    临时工则不然,平时一般都干最苦最累最担风险的活,一旦出事却被推到舆论前台,甚至直接被弄进牢里。挺让人为他们不值的。
    最近“倒霉”的临时工来自光荣的城管队伍。本来群众盯得就紧,加上天天应对的都是城市里生活无着的极弱势群众,加上合法性有待推敲,按说城管们应该谨慎从事,怎么着也得微笑执法眼神执法啊,谁料革命圣地延安的城管却拿出当年镇压地富反坏的威武,用在了劳苦大众的头上。
    一段网络视频显示,六七名身穿制服的城管人员,在人行道上与商户抢夺自行车,之后数名城管对一名男子展开围殴,该男子摔倒在地后,一名身材壮硕城管队员,双脚跳起踩向男子头部,男子头部鲜血直流,倒地不起。
    现在人民当家做主了,群众再不对也是人民内部矛盾,解决起来必须依据法律来化解,咋显得像黑社会械斗呢?鉴于民愤甚大,自然这些施暴者逃不过严惩。
    人民网报道,6月5日,延安市城管局就“暴力执法”问题表示,对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以及4名参与当日执法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包括跳起踩踏商户者)停职调查。
    显然首恶又是大家熟悉的临时工。按照以往部分机关的惯例,执法人员的素质往往和职务级别成正比,职务越低素质越差,处罚越严厉,而职务高的人则往往背上个失察之责,批评下调个岗位也就万事大吉了。
    鉴于此类临时工关键时刻犯坏的现象频现,不禁让人痛感这个岗位对于一些事故高发单位是多么重要,简直相当于领导身边的另类挡箭牌,事前不被善待,事后无怨无悔。
    2009年,网上流传的“硚口城管打死大学生”一事。武汉硚口区长回应称,被打者是小贩,只是受伤,并没有被打死。并称打人者是临时聘请的协管员,已经被全部辞退。附近居民希望有关方面公布社区监控录像,但遭到了拒绝。2010年,残疾人李付俊的铁皮房被强制拆除时,他本人被扔到距执法地点约30公里远的樱桃沟附近。对此,郑州市二七区执法局淮河路执法中队武队长承认,这事和淮河路办事处市政科4个临时工“执法不当有一定关系”,目前4人已被辞退。2011年9月,江西修水县一女子到派出所为孩子办户口,与户政人员有所争执,办事女警竟然发怒拿起台面资料砸向办事居民,周边众多警务人员围观却无人上前阻拦。后一条名为“修水县城南派出所女民警发飙打人”的视频火爆网络,公安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引发众人热议。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临时工。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顾名思义乃“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中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是和“正式工”相对的一个称呼、一种身份。上世纪90年代,随着中国劳动用工体制的转变,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早已不复存在。《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并没有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临时工”、“正式工”进行划分,而是规定双方都应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此来规范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临时工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不过,在资强劳弱的背景下,加上劳动合同签订得不到位,监督执法的缺位,企业往往会采取劳务派遣等手段变相使用临时工,成为劳动争议高发的温床,但毕竟即使违法成本无比高昂,这些企业临时工尚可依法维权,更不会动辄败坏用人单位形象。
    行政事业单位临时工的泛滥却往往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
    首先,行政事业单位由纳税人供养,甚至有些机构本身就是执法者,大量聘用临时工,无异于公然践踏法治尊严——而这恰恰是当下转型社会维护稳定的基石,为大量以暴易暴的恶性事件创造温床。这些其实已人浮于事、亟待精兵简政的机关,往往打着缺少正式编制旗号,并嫌正式工效率太低,声称被迫招临时工来干活。这只能说明当下行政体制改革和用人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不是增加人手的理由,真实理由是:正式工效率越低,出事概率越高,而缺乏起码保障的临时工正好可以在干尽脏活苦活累活之余,在出现事故纠纷时充当廉价替罪羊。
    表面看,正式工和领导得到了暂时保全,背后在严重透支有关部门储备并不富裕的公信力——成为酿成更大问题的导火索。
    因此,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彻底改革、实现放权让利、精兵简政已成本届政府首要目标之一。体制内正式工未来都可能职位难保,何况临时工呢?当下一些机构逆历史潮流,继续用临时工顶罪,掩盖自己深层管理、执法病灶,岂不是最后的疯狂?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其实已经从基本面堵住了机关事业单位领导敷衍塞责的通道。《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没有尊严、总是用于顶罪的临时工不仅是有关部门的耻辱,也是这个正在走向法治下平等公正的社会的耻辱,该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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