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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烟草公益可以有,但回报不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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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9日,中国控烟协会公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监测结果。公益捐赠已成为烟草企业赞助活动的最主要形式。企业借赞助之名行促销之实的做法日趋泛滥。为此,中国控烟协会建议民政部在即将颁布的《慈善法》条款中,明确禁止烟草企业公益捐款。
    有人戏言:“当你看见电视上那些气势磅礴,但又不知所云的广告,八九不离十就是香烟广告。”没错,在烟草财政的“刚需”影响之下,烟草企业总是借助形象广告、公益赞助等手段来逃避《广告法》的约束。
    根本问题是,在很多烟草企业看来,慈善公益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以当前最紧要的就是把这种乱象扭转过来,让烟草公益纯净化,严守不宣传品牌产品的底线——你可以做,但只能这么做。诚然,烟草仍然是合法的行业,所以“打压”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一个漫长过程,但并不是一个等待过程,今天控烟的态度决定了明天控烟的成绩。因此,对于烟草企业滥用公益慈善的现象,必须予以足够的警惕,某种程度上说,这是现代社会应有的“洁癖”,捐助可以有,回报不能给。
    也可以说,这是对烟草企业的“歧视”,只是这“歧视”本就是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签署国的义务,更是为国民健康着想的需要。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吸烟和二手烟导致的健康危害效应已经逐步显现,产生了巨大的医疗成本和社会成本,烟草行业的“净效益”已呈负值。在无法彻底禁止的情况下,“歧视”就是控烟的主要途径。公共场所的禁烟标志、严厉的罚款措施以及电视上的宣传片、烟盒上的恐怖图案,都会减少吸烟本身带来的愉悦感,加剧周边人群对烟民的厌恶感,形成处处受限、人人生厌的氛围,倒逼烟民日益被边缘化,客观上减少对自己和他人身体的伤害。
    控烟任重道远,但因此对烟草公益有罪推定也确有不妥,与公共场所禁烟不力一样,说到底都是执行力不够,只要监管者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将国民健康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相信控烟的效果会逐渐显现出来,公益事业也将更加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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