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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热点:遏制航班“诈弹”要靠铁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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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番3天16个航班遭“诈弹”密集威胁,虽然没有直接威胁乘客的生命,但已然严重扰乱了飞行秩序和安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如果加上此举导致公众对航空运输安全可能产生的不信任,民航业遭受的损失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加重处罚吗?
    据新华社5月18日报道,17日下午,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多地飞往上海的航班受到恐怖信息威胁,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飞机因此备降、返航或者重新安检。经公安机关查证,上述均为虚假恐怖信息,43岁的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两小时内被抓获。
    就在5月15日,刚刚有5架航班遭受类似恐怖威胁,当时还有专家表示如此数量的航班在同一天遭恐吓信息是“世界首次”,而这一“纪录”仅仅保持了两天。
    此前,我国也发生过一些航班被虚假恐怖信息威胁的事情,但3天16个航班受威胁的频率实在令人震惊。众所周知的是,国内航班的准时率已饱受诟病,如果再放任“诈弹”频发,航空运输只怕愈发要让人“敬而远之”了。这对整个航空业来说,都将是巨大的考验和挑战。
    目前,这两起案件的始作俑者均已被警方抓获,但有关他们如此行为的原因尚未有明确说法,而从以往经验来看,无外乎“悲观厌世报复社会”、“为求干大事的快感”、“开玩笑闹着玩”、“私人恩怨”之类。相比航空公司的损失、乘客的延误、飞行秩序的混乱等严重后果,这些原因总是显得十分轻佻。
    遭遇这样的恐怖威胁,航空公司别无选择,就算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把握,也只能返航重新检查,因为乘客生命是天、飞行安全是天。然而,对于个别人闲极无聊或者纯属泄愤的行为,相关方面难道只能“自认倒霉”吗?为什么一些人会如此肆无忌惮地制造航班“诈弹”?怎样才能遏制航班“诈弹”频发的局面?
    专家的意见很明确,一些人之所以会开个玩笑甚至打个赌都敢打电话威胁航空公司,盖因处罚太轻。从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航班“诈弹”的案件均以第291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多数行为人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数天。与此同时,我国1996年起实施的《民航法》对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的行为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有关部门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时缺少法律依据。
    相比之下,国外对类似案件的处罚相当严苛,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有的国家一旦危及飞行安全的罪名成立,行为人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对于重典是否有用,最好的例子莫过于治理酒驾。数年前,几起严重的因酒后驾驶致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引发了关于处罚过轻不足以震慑酒驾行为的质疑。几经讨论,《刑法修正案(八)》终于将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而这一做法收到了理想的成效,酒驾案件大幅度降低。
    此番3天16个航班遭“诈弹”密集威胁,虽然没有直接威胁乘客的生命,但已然严重扰乱了飞行秩序和安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如果加上此举导致公众对航空运输安全可能产生的不信任,民航业遭受的损失更大。在这样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加重处罚吗?
    如何加重处罚,比如,这种行为是否有设立独立罪名的必要,哪些情况算是“造成严重后果”,一次恐吓多架航班在量刑上该怎么算,在处罚力度上如何与国际接轨等等,这些都有待相关部门尽早讨论并提上立法日程。
    在航空运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乘飞机出行的背景下,对航空业和相关部门来说,保障安全无疑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而对那些动辄拿别人生命开玩笑、视公共安全为儿戏的人,法律绝不能姑息更不该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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