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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法官“眼花”谁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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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媒体报道,河南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4月23日上午再审开庭公开审理“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经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被称为“眼花法官”的水涛被问责,是河南省今年4月5日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来,媒体公开报道中第一例适用于该办法的案例。也引起了对法官如何监管的讨论和关注。
    目前理论上法官受到的监督有人大监督、纪律监督、法院内部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等。
    但在实践中,这些监督制度并未有效发挥作用,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如何发现法官的职务问题并作出处理,往往是巨大的困扰。
    “杨新华交通肇事案”中,一审法官的判决出现了相当明显的问题,但是当地法院的合议庭并没有指出问题,检察院也没有及时作出抗诉。如果不是媒体的监督,再审程序几乎不可能有机会启动。而在实际审判活动中,类似情况如果得不到媒体的关注,结果就不得而知了。
    在对法官的监督上,社会监督需要发挥重要作用,但是也只能作为既有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时的补充。而完善基础的监督流程才是关键所在,如民众发现法官涉嫌违法犯罪,如何通过有效途径反映问题?相关部门如何及时作出反馈?对法官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具体该由法院内部纪检部门还是检察部门来做?是内部处理还是遵照正规司法程序进行?
    此前,有些重大错案被发现和改判,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官为此承担了职务责任,这对于违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也是一个挑战。“眼花法官”被追责需要步入更常态化的监督流程,而如何根本解决法官监督难的问题仍然需要立法部门的回应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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