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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面试:制止“房闹”不能只强调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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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闹”行为需要制止,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闹”要加以区分。哪些是普通购房合同,哪些确属欺诈式合同,政府部门有必要参与加以区分,进行甄别,并予以追究。
    杭州近三天,连续上演了三场“房闹”事件,场面都蔚为壮观。今年,此类事件杭州已发生近20起,其他地方也时有发生。
    随着楼市调控显效,楼市价格的下调,房价绷不住了,老业主也绷不住了:同样的楼盘同样的配套,后期项目动辄下降几十万,老业主不免有上当受骗之感。但是,过激行为从来不是最恰当的维权路径,更何况,跳脱到了法律边界外的“闹”,只能是南辕北辙。客观地说,“房闹”,于情有据,于法无凭。
    对于“房闹”,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强调契约精神理所固然。但是,仅凭契约为防火墙,恐难平息那些愤愤不平的业主们的火气,相信业主们也并非全然没有契约这个概念。制止“房闹”,政府部门有必要提醒业主,房子既有投资属性,也有商品属性。从投资的角度讲,赔赚风险就是投资者自己承担,交易对手或政府都没有兜底义务,这是常识。从商品属性讲,决定购房就是认可以当时市场价格支付购买住房权利。
    但是,也需要看到,在房屋买卖合同的严肃性背后,并非没有猫腻。阴阳合同有,夸大宣传有,提供虚假预期欺诈购房者的更是比比皆是。对于这些行为,如果只强调契约的合法性,等于默认市场欺诈的合理性。
    “房闹”行为需要制止,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闹”要加以区分。哪些是普通购房合同,哪些确属欺诈式合同,政府部门有必要参与加以区分,进行甄别,该进行法律法规追溯的,应该追溯,即使这意味着不小的治理成本。政策越是体现出对于欺诈行为的零宽容,就越能体现出对于正当购房者利益的维护,这本来就是维持正常楼市秩序的着力点。政府主导下的权利救济路径通畅了,业主们的理性就会增多,“房闹”的空间自然会随之缩小。
    此外,如果楼市虚火不曾烧得过于高烧,那么购房者就不会经历如此大的情绪起伏。情绪性买房,情绪性维权,根本原因在于是在一个情绪性的市场中游泳。
    去除楼市情绪性,恢复楼市理性,不能全看价格指标。涨涨落落本就是市场常态。购房者要认清这一点,管理者同样也要认清这一点。比起房价更重要的是,建立欺诈要受惩、权利可救济的机制。无论是曾经高烧的楼市还是渐趋增多的“房闹”,其实呼唤的都是这样的基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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