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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重庆公务员考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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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是事业单位中一个必考的模块,且刑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不仅需要考生记住一些必备知识,还要学会灵活运用。比如刑法中常考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很多考生由于搞不清楚其区别和联系而导致题目出错。因此,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此次考试,研究中心特围绕必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进行详解。
    一、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
    2.正当防卫的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3)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4)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5)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法侵害是由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不能针对没有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6)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4.无过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紧急避险首先要求合法权益处于客观存在的危险的威胁之中。即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具体损害的危险之中。
    (2)危险正在发生
    现实危险正在发生时,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生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在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的情况下实行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其处理原则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原则相同。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4)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由于紧急避险是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故不允许通过对一种合法权益的无限制损害来保护另一合法权益,只能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
    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成立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故不能定“避险过当罪”,也不能定“避险过当致人重伤罪”、“避险过当致人死亡罪”等罪名。避险行为符合何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认定为何种犯罪。对于避险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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