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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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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2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意思分解】
    1、第1款规定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此,《合同法》第153~155条有更周详的规定,考生可参考一下。
    2、特别注意第1款有但书规定,即消费者购买时明知的,经营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可免责。
    3、第2款规定的实质上是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安徽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安徽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意思分解】
    我国法上关于“三包”的规定颇为完善,我们在这里一并讲解。
    1、“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在《合同法》上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方式规定的(《合同法》第107、111条)。
    2、“三包”之适用是有先后顺序之别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始包换或包退(本法第45条第1款)。
    3、“三包”大件商品时发生的运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本法第45条第2款)。
    4、行政机关认定不合格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本法第48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意思分解】
    1、有关消费格式合同的效力,可参考合同法相关重点法条的“意思分解”去理解。   2、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亦归无效。注意:是该条款无效而不是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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