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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商法部分之经济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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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商法部分之经济法(1)
    【重点法条】
    第二条第二、三款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意思分解】
    了解第2款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注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而非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注意本条第3款关于“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突出经营性、营利性。
    【重点法条】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意思分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为考试常考法条,应予重视。
    1、关于假冒商标的具体情形及认定,可参考以上所引相关法条同时复习。
    2、第(二)项的保护范围包括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条件是足以使购买者误认。
    3、第(三)项保护对象是企业名称或姓名。
    4、第(四)项保护对象是质量标志和原产地;行为性质是“在商品上”、“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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