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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劳动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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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3: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学基础理论之劳动法(1)
    ◆劳动合同调整对象
    一、用人单位: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个人用工,个人用工属于雇佣关系)
    二、劳动者:自然人。
    三、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三者关系:
    用工之日=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劳动合同订立之日可早于、等于或晚于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的分类及订立
    一、分类:法律规定下自由确定何种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推定订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①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双十”原则。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无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辞退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非过错辞退而续订的。连续订立二次的计算:自08年01月0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开始计算。
    3、惩罚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仍无书面合同。
    4、补充订立:2008年1月1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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