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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积累(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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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五、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六、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七、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八、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九、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十、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活动。
    十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十二、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十三、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十四、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十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十六、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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