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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共基础:检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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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是: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
    (二)审查批捕
    逮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为保障这一措施的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查批准和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的条件分别做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四)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内容是发现和纠正下列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利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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