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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公共基础: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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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02: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公安执法监督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一)按监督主体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二)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有着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三)按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
    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四)按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分类
    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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