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08|回复: 0

招警公共基础:收容教养

[复制链接]

63万

主题

63万

帖子

190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07966
发表于 2017-6-28 02: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容教养,是指对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这里所说的“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包括不满十四周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或者说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是否适用收容教养?1993年4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对此作了明确的答复: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办理,即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容教养。也就是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处罚”的人既包括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犯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在收容教养期间,对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新都网

GMT+8, 2025-9-17 23:07 , Processed in 0.054459 second(s), 14 queries , Win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